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18号)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4612


 

关于印发《兵团改革试点团场财政财务预算 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487日 兵财预〔201418

 

各师财务局:

   为适应团场政企分开后的财政财务预算管理,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我局制定的《兵团改革试点团场财政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兵团改革试点团场财政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兵团改革试点团场财政财务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改革试点团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07]1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内部预算管理体制的意见》(新兵发[2012]33号)、《关于深化团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兵发[2013]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革试点团场(以下简称团场)财政财务预算管理,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师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核定基数,分级保障”的要求,对团场实行“综合财力补助+专项”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团场要健全完善预算体系,规范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债务预算,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企业预算。

第五条 团场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团场行政事业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和企业财务核算。

 

第二章 财政总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债务预算应统筹规划、相对独立、分别编制,通过预算编制形成资金合力。

第七条 团场履行政府职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收支属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团场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转结余下年继续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团场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缴模式和征收比例,原则上对外投资分红按照公司章程或约定收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缴不超过归属母公司利润的30%,保证团场运转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遵循“量入为出、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团场应建立债务预算制度,积极构建团场融资平台,根据团场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务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编制债务预算。债务预算应包括债务资金建设项目内容、投资规模,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等,遵循“适度举债,防范风险,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和非税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一)上级补助收入

1.中央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央财政及国家有关部委安排的各项拨款,包括用于基本支出和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拨款。

2.兵、师两级补助收入。指兵、师两级预算用自有财力安排的拨款,包括用于基本支出和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的补助收入。

(二)非税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团场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团场依据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农业或其他产业实体公司,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团场根据国家和兵团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4.专项收入。指按有关规定收缴的排污费、工业税收返还、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

5.罚没收入。团场具有执法权的部门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款、赃款、没收的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6.其他收入。指团场收到的捐赠等其他收入。

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保障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国防(民兵)支出,农林水气支出,节能环保支出,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团场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兵师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和上报团场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团场以兵师下达的中央编制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作为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团场社区经费(连社经费)统筹用于社区的公共管理职能任务,实行补助预算。

第十四条 团场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团场公共财政预算的收支范围,科学、合法、真实和完整地编制各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在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公益等所必须资金的前提下,充分体现注重改善民生的原则,安排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特别是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要同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五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应当按照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重大政策调整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算的开支。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团场预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安排首先用于保障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基本运转支出,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运转的基础上,再安排公共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上一年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列入下一年预算,或者补充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决算由团场党委常委会议审核,报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师财政财务部门审批。调整方案由团场党委常委审核,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师财政财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但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按程序调整预算:

(一)师财政财务部门追加预算、专项拨款指标,团场依据师财务部门文件直接调整预算。

(二)团场用自有财力安排的预算支出指标的追加(减),必须经团场党委常委会议审核,报师财政财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预算调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团场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兵师财务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团场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度向团场党委常委会议及师财政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团场财政部门要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并及时向团场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团场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团场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团场部门预算是公共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所有纳入团场本级行政、事业编制序列并与团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或拨款关系的团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场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将本单位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二十五条 团场机关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公检法司、武装民兵和社区管理实行专项补助预算,参照上年实际及本年预测定项确定;团场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离退休支出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支出按规定全额编制;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福利费、劳务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抚恤、生活补助费和住房补贴等。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大型印刷费、会议费、大型修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统一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团场部门预算支出应优先安排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履行支出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团场公共财政预算一经批准,团场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年度内不作调整。预算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由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预算管理原则,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更不得出现赤字。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经批复的日常公用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预算单位的人员支出按月足额拨付;对预算单位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包干使用、按季度拨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执行时报详细支出内容经审核后拨付;对纳入统一采购范围的支出,按实际统采价格拨付。

第三十二条 团场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兵、师、团场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超标准购置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不得超标准办会、接待,不得违规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第三十三条 团场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并定期向团场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师团财务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团场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反映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社区经费(连社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经费(连社经费)纳入总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连队运转经费补助资金和团场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连队和社区的基本运转经费。

第三十七条 社区经费(连社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公共运转,采用部门预算管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仍由企业代管社区事务的,可以视情况予以补助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团场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

团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明确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承担资产保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并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团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时上缴团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四十一条 团场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企业财务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围绕生产经营规划和目标,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重点指标,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控制和财务风险的防范。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企业全面预算,应结合团场党委确定的团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企业确定的发展战略,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控制、分析工作。企业编制生产经营全面预算应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并与企业财务状况相匹配和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预算,应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

经营预算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营业活动。

资本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

筹资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编制的生产经营全面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备所属改革团场。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团场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团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检查,指导企业全面预算执行,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水平提高。

第四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应报团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或团场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生产经营全面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把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预算,用分期预算控制来确保年度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组织生产经营核算,并执行兵师团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各级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取得的团场总预算拨付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兵团、师、团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团场应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团场及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适度举债,量力而行,防范风险,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十三条 团场原则上不得举债或提供担保用于生产经营领域;举债用于公共设施、民生领域等建设配套资金的贷款项目,应按照兵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由团场财经领导小组或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师审批。目前改革试点进程中,团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尚未独立注册,以团场为借贷主体的,应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划分清偿主体,逐步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借贷和清偿主体。

第五十四条 团场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举债,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搭建的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等形式的文件作为项目单位的信用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团场应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偿债机制,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化解原有债务。

第五十六条 团场应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债务管理,监控各类国有经营公司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及时制止损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大债务行为。

 

第七章 银行账户及报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相关规定制度,建立健全财政管理账户体系和预决算报表体系。

第五十八条 改革团场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和兵团财务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预发〔2003446号)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文件的规定,经师财务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驻疆 专员办审批开设相关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团场按改革相关规定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

第五十九条 团场单独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独(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六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团场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反映真实,帐表一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一条 团场应按照国家及兵师的报表报送要求,报送总预算决算报表、部门决算报表、基建决算报表、农业综合开发决算报表等,同时报送单独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决算报表和团场合并口径的企业会计报表。

 

第八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推进公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根据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优化部门预算支出方向和结构,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的年度预算编制重要参考依据,做到预算编制与绩效评价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目标纳入预算编制,对各类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十四条 团场职工群众对本团场公共预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团场财务部门在向团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要详细报告团场行政经费、其他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等各项支出情况。团场招待费、公务用车费用、通讯费和团场领导人员薪酬(含各类奖金)要向职工群众进行公示。

第六十五条 师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团场上报的公共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并对团场公共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管理与审核责任。要定期监察、指导团场公共预算的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执行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在执行预算中,凡隐瞒预算收入,挪用、挤占、拖欠应上交收入、擅自变更预算、转移预算资金及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或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可缓拨或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团场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财务监督部门监管,并建立健全团场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团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团场在执行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团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兵师财务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