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6】25号)
发布人:审计处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381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办公厅 

20163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实行分级预算管理,设立兵团、师、团三级总预算。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总预算构成。师总预算由师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团场总预算组成。团场总预算为团场本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兵团各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兵团各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五条  兵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等。

兵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对本级的转移支付、下级的上解收入,以及税收返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转移支付等。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九条  兵团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兵团各级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条  经本级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由本级财政(财务)部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财政(财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政府采购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以上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本级党政负责,具体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汇总财政(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重大支出方案及建议;定期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财政(财务)部门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要求,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兵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兵团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各师应当按照兵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兵团审核汇总。市、镇的总预算由所在师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兵团汇总。

第十五条 兵团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经上级党委同意外,不列赤字。

第十六条 兵团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兵团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和兵团确定的重点支出;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兵团、师、团三级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完整反映结转资金情况。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九条  兵团各级各单位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应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二十条  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批准兵团预算草案及兵团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规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师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并批准师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团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并批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团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党委(党组)审查本单位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兵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师、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师、团长办公会议初审,经师、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师汇总上报兵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级预算批准后,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财政(财务)部门批复下达。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兵团各级预算由本级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财务)部门负责。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预算在未正式批复前,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可按上年度支出基数先行安排支出。预算批复后,兵团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征收管理制度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代行兵团国库职责的银行户。有预算收入上缴职责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款方式和期限缴入代行兵团国库职责的银行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条 兵团各级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兵团各级党政应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财务)等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财务)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兵团各级应当定期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应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兵团各级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兵团各级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三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兵团各级因重大事项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财政(财务)部门予以调整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兵团各级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调整。有以下情况时,财政(财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一)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改变行政关系或隶属关系,引起预算关系或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

(二)兵团各级用本级自有财力安排的预算,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预算科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的,可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因上一级财政(财务)部门增加不需要本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六章 决  

 

第三十七条 兵团各级各单位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根据上级财政(财务)部门的部署,编制决算。

第三十八条 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核。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决算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决算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报上一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查批复。兵团各级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  

 

第四十一条 兵团各级监督下级的预算执行;下级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兵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财政(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兵团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单位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财政(财务)部门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师、团设立的市、镇预算管理按照国家《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07131号)同时废止。